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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陳美彤法官
你,也被網路霸凌過嗎?

有一個案例來自兩位警察同事之間的控訴。事情的緣由是因為被告警察在自己的臉書上放了一張原告警察上台領獎的照片,並且在照片裡放上「媽寶陰熊」四個字來表示自己對於同事警察業績獲獎的歧見。而這張照片後來被原告看到並且心生不滿,所以提起告訴。

如果單從這張照片上的「媽寶陰熊」四個字抽象描述,詆毀原告人格,僅成立公然侮辱罪。但是被告在放上照片後還用文字備註,嘲諷頒獎當天原告同事的發言內容,對於同事自詡關公大做文章,這樣的行為因為具有能夠清楚辨識的「具體」事實描述,而構成刑責更為嚴重的加重誹謗罪。

簡言之,如果在網路上構成侮辱的發言越具體,被告會遭受的刑責就會越重。公然侮辱罪在現行法律中最高可處120天的拘役或新臺幣9仟元以下罰金。而加重誹謗罪則是最高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對罵要罰誰?看戲「+1」罰不罰?

網路霸凌的案例頻繁,有時也會演變成兩方人馬的網路筆戰。陳美彤法官特別指出,網路霸凌筆戰時的法律責任判斷,會先釐清侮辱言論是誰先發動,被指涉而遭受侮辱的人若是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的利益,以善意(非惡意)發表反擊言論,針對同一事件回擊發動者,可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主張免責。

此外,除了主要當事者,其他人若對網路言論表示支持,要視支持哪一方而定。若是先發動言論攻擊者被起訴,反擊者因為善意防衛而免責,則表態認同先發動攻擊言論方或是在底下留言加油添醋的人,也同樣可能遭到被攻擊者提起告訴;反之,支持被攻擊者,為他打抱不平的人,也會因為出於善意防衛免於刑責。但如果另起爐灶發動其他的言論,則可能另外獨立構成網路霸凌而觸犯刑責。

陳美彤法官建議,在網路上發言用詞要謹慎,不要以為只是在他人的留言底下回應就不會有罪責。參與霸凌不但會傷害他人,也會讓自己陷於違法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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