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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從他有記憶開始,「爸爸」總是失業、酗酒,他的童年總得忍受不時被大聲辱罵、定期被拳腳相向,偶爾因傷送醫,甚至還多次露宿街頭。幸好,媽媽總是竭盡所能地護著他。對他而言,「爸爸」只是個手不離酒瓶,沒幾天清醒,一年對不上兩句話的恐怖同居人。
我爸從沒養過我,為什麼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我稍微看了一下老袁的起訴狀,果然,這案件還讓人有得頭痛,因為老袁除了沒有任何資產,還提出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養護中心的服務紀錄表,證明他罹患腦血管疾病,現在被社會局安置在老人養護中心。 

「所以我就真的得像沒事一樣,扶養這個從小打我、害死我媽,然後消失無蹤的陌生人嗎?」小袁氣憤難耐地問。

「別急,其實我們也還有些主張可以試試。」

事情還是有轉機的。

貧困抗辯,可以減輕扶養義務

如果扶養父親或母親會導致自己也活不下去,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減輕負擔。

這個主張,要提出戶口名簿、薪資收入、去年年度所得、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嘗試證明自己的年收入未達繳稅標準、工作收入不穩定,自己身背負債、養妻小已屬勉強,再無力扶養父親或母親。實際上所見,扶養費用減少到每個月只要給付2千至8千元的案例還不少。

小袁沉默不語,他要的不是扶養義務的減輕,而是希望可以「完全不扶養」造成他童年夢魘的父親。

重大虐待、無理由棄養,可能免除扶養義務

依法,若爸爸曾經對小袁或他媽媽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傷害,或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對小袁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那麼法院可以免除小袁的扶養義務。

在小袁小時候,爸爸多次毆打他和媽媽,可以提出當時的報警紀錄與醫院診斷證明書。

但是,過去法院認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中,所謂「從小遭受虐待而情節重大」的案件,往往達到重傷、性侵、妨礙幼童發育等情況,才會被法院認定為可以免除。像小袁雖然也是受到言語暴力及身體傷害,但是能不能被法院認定已經達到「情節重大」,可能得看個別法官對於案件的判斷。

我蒐集並整理了許多案件資料發現,數據顯示過去總共有450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案件,其中有將近三成的案子是獲判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在這些案件中,會勝訴的判決,幾乎都是父母或一方自幼就沒有扶養子女的情況。

●找到勝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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