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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從他有記憶開始,「爸爸」總是失業、酗酒,他的童年總得忍受不時被大聲辱罵、定期被拳腳相向,偶爾因傷送醫,甚至還多次露宿街頭。幸好,媽媽總是竭盡所能地護著他。對他而言,「爸爸」只是個手不離酒瓶,沒幾天清醒,一年對不上兩句話的恐怖同居人。
我爸從沒養過我,為什麼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例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號裁定:「曾經有母親帶小孩到阿姨家過暑假,就再也沒來接子女的案件,最後回來就是要求子女扶養,但因為母親沒有正當理由地未盡扶養義務,所以法院給予子女勝訴的判決,令子女無須對母親負扶養義務。」

或是另一種可能的情況,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9號裁定中:「父母協議離婚,約定監護權跟扶養費都是母親來承擔,父親這些年來都沒有扶養過子女。法院認為法律規定離婚後還是不會免除父親的扶養義務,最後也因此裁定子女勝訴,之後都不用扶養父親。」

所以,對小袁來說,最有利的方式,就是找舅舅當證人,證明即使是他還跟爸爸同住時,爸爸也從未負擔任何扶養義務,而且在小袁上國中後,就沒有原因地銷聲匿跡,再也未盡任何扶養義務。

這是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在法院中最常見,也最可能勝訴的主張。

在法律與倫理之間

「你爸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不但沒有成為子女可以仰望的背影,多年來不事生產,從你小時候、青少年到成年的生活陪伴及教育照顧,都選擇缺席,從來不曾給你任何關懷,你們父子形同陌路。在法律上,的確有空間爭取免除扶養義務的,這個案件,我們會盡力爭取。」我真的很希望為他勝訴。

「雷律師,我多問一句。不談法律,如果是你,會去扶養這樣的爸爸嗎?你會覺得我很不孝嗎?」電話結束前,袁先生沉痛地問我。

「我不知道……」畢竟,我只是個律師。「我能做的,只有盡力替你打贏這場官司。」

小結

古人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我想起電話會議中,小袁提起「爸爸」時,那麻木不帶感情的語調。或許,是因為這樣的人不能被稱為父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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