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網路PO「分手信」?律師提醒:這樣做,小心踩到法律紅線
圖片來源:周扬青@微博、羅志祥SHOW@Facebook
4月底,一封千字分手信,讓周揚青、羅志祥9年的情愛糾葛,一夜間攻占各大媒體版面。社群輿論高度延燒,羅志祥演藝事業重創,愷樂的版面也湧入大量抨擊留言,周揚青則從「羅志祥女友」躍升霸氣新女性,徹底展示網路發言的影響力,可以輕如毫毛,卻也可能是社群核彈,一瞬間就足以翻城覆地。
尤其「分手」這門艱難的人生功課,一旦進入了社群輿論的「公領域」,就從兩個人的事,變成全世界的戲,人人都有自己的公道。
分手公開談?可能觸犯妨害名譽
律師陳業鑫提醒,伴侶間談分手,即使訴諸公評,仍受法律規範。如果因為一時情緒,貿然使用不堪入耳的詞彙,很可能背上妨害名譽罪。無根據的謾罵,會觸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捏造事實或有指涉性的評論,則可能觸犯刑法310條毀謗罪。
雖然以周揚青、羅志祥的案例來看,由於周揚青的指證不是毫無所本,羅志祥屬於公眾人物,法院對於名譽保護的容忍度較寬鬆,成立毀謗罪的機率不高。但如果是一般人,即使內容是事實,只要跟公眾利益無關,就不應該被任何人拿來公開評論。如果公然散播的資訊導致對方名譽受損,依然有可能雙方最後得對簿公堂。
其實,「好好分手」不只是情侶間會遇到的難題,離開一份工作,怎麼優雅道別,更是一門人際的藝術。如果對老東家不滿,想要用一封「公開分手信」來伸張心中正義,分寸更需要小心拿捏。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犯法律紅線。畢竟老闆和員工的關係,不涉及伴侶間的情感。在權益認定上,法庭就確實是以白紙黑字的雇傭契約為本。
給老東家寫分手信,不慎洩密恐挨告
陳業鑫指出,除了可能觸犯上述提及的毀謗罪、妨害名譽罪,如果員工爆料內容不慎觸及老東家的營業秘密,基於台灣的營業秘密法,最嚴重可能面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金。
有些人對於「洩密」的想像是「公布台積電的5奈米研發秘密」這種大事,但事實上,包括客戶名單、進出貨資料,都在營業機密的保障範圍內。即使是影射主管獨厚某家供應商,如果老東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還是有可能惹官司上身。
(責任編輯 / 林哲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