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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更好、更適合的工作環境是人之常情;不過從開始求職到加入新團隊,從勞動權益出發,有哪些不可忽略的「眉角」?
年後轉職:法律專家告訴你,面試該守住哪些「眉角」

人力銀行調查發現,87.7%受訪上班族有計畫在今年第1季換工作,超越2019年同期的85.3%,創下7年來同期新高。

尋找更好、更適合的工作環境是人之常情;不過從開始求職到加入新團隊,從勞動權益出發,有哪些不可忽略的「眉角」?

大原則來看,勞動權益受損,並不是到職報到後才會遇到的事;求職者從招募廣告、面試過程到撰寫履歷,都可能遇到雇主侵犯勞工合法權益的狀況。

如果企業的招募廣告或面試過程涉及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要勇於向主管機關檢舉。

工作者通常最在意的,不外乎是勞動條件,例如薪資、休假與工時。如果在公司招募廣告或是職缺說明時,就以勞動條件為賣點,例如月薪不低於一定數字,但卻在面試過程中才附上額外條件,再以求職者資歷不足,企業必須「破格任用」為由,要求接受較低的薪水。

雖然主動權還是在求職者身上,但這項差距背後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可能,也與當時增設「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必須揭露」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符,建議求職者要確實蒐證,保障權益。

台灣企業通常在每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但同樣名為年終獎金,各公司仍有差異。例如,A公司明白表示年薪14個月,除固定月薪外,還有三節與年終獎金,那這些獎金就構成工資的一部分,應在勞動契約載明。

為何「收入列為工資」這件事情很重要?簡單來說,這會影響到你的資遣費與加班費的計算。不過,如果對方並沒有承諾一定會發給多少具體金額,或是直言要看公司盈虧狀況發給獎金,這就是恩惠性給予性質的年終獎金,不會列入工資計算。

簽約看仔細,聘任函也屬勞動契約

今年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原因在於,該法第3條將求職者定義為程序上勞工。因此,如果面試過程中,勞工遇到侵害勞動權利問題,比如常見的隱含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問題,或是詢問是否有懷孕計畫,藉此篩選,或在過程中遭到性騷擾,都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與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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