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責任制也能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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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大家都下班了、只有你還在挑燈夜戰嗎?為了不要做白工,你今天需要的也許不只是一罐能量飲料,還要記得在加班前,花點時間算一下,這個月的加班時數上限是否已經爆表,畢竟根據勞動部的資料顯示,台灣人平均每10個人就有一個人,在加班中拿不到加班費,也拿不到補休。
根據「201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台灣在2019年有過加班經驗的勞工占46.3%,平均每月加班15.9小時,也就是多了整整兩個工作天;其中又以專業 /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勞工最命苦,例如法律、會計、建築及工程技術、電腦工程師、研發等工作者,有65.4%的勞工加班過,平均每月加班13.9小時。
不過,如果以加班時數來看,則是運輸倉儲業最過勞,平均每個月加班可達20.3小時。不管是自願加班或是老闆要求,恰當的加班時數上限為何?在2018年的《勞基法》修法中,把原訂的每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提升至最高可達54小時,但是每三個月加總,仍然不能超過「46×3=138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修法後,只要企業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便可以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擁有一定時程內的彈性,但是單日的加班時數上限仍舊是4小時,一天的總工時最高是12小時,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至於加班費,不是一套固定的數字,加班愈久、要給的錢按權重增加。依照《勞基法》第24條,若你某一個工作日在滿8小時後,留下來加班了4小時,前兩小時要根據每小時的平均薪資,乘以1.33倍;後面兩個小時加班,則是乘以1.66倍。
例如,王小明是一位24小時連鎖餐飲業全職員工,每個月固定薪水是新台幣36,000元(底薪32,000元+大夜班加給3,000元 + 全勤獎金1,000元),那麼,,當他有一天因公司人手不足,加班4小時後,加班費應該是多少?
(責任編輯 / 廖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