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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重啟遠距上班模式,對勞資雙方都是一場不小的考驗,但加班時間、績效、休假該怎麼評估?如果老闆拒絕讓員工在家上班是可以的嗎?律師陳業鑫解答7個疫情下職場最常發生的情境題,讓勞資雙方都能做好萬全準備,安渡難關。
員工想遠距上班,老闆能說不嗎?7個勞資職場情境題全解析

台灣疫情迎來新一波高峰,勞雇雙方面臨需遠距工作、請防疫照顧假、減班休息,乃至遣散等各種情境考驗。究竟該如何做,才能避免雙方出現爭議?

問題1:遠距工作等於責任制?打卡、加班如何算?

居家工作不是放假,勞工依然要工作,屬於工作地點變更。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至於居家工作建議透過「遠端打卡」、「線上登錄」確保出勤紀錄,雇主不能藉著以遠距工作順勢要求責任制,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部分,依然須計入加班時數。

我會建議根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由勞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家工作的員工依照原定出缺勤,若有加班,要事先經雇主或可以代表資方的主管同意,才能由公司給予加班費。

問題2:員工想遠距上班,雇主可以不同意嗎?

防疫期間,因應疫情警戒層級提升,勞雇雙方應將防疫列為最優先考量,若工資、條件無不利變更、工作又可變更地點,應盡可能安排改為居家工作,減少通勤染疫風險。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配合異地或遠距辦公,員工拒絕配合,雇主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5原則」規定,「基於經營必須」暫時調職,或要求員工必須調動工作地點。

若員工拒絕配合,則構成曠職。而且理論上,前往辦公室需要實聯制登記,員工未能完成登記、勞務地點不在家裡,也算曠職,嚴重者可解僱。

反過來說,若雇主不同意員工遠距上班要求,雖說合法,因爲勞工契約原定如此,而且部分工作確實不適合遠距提供勞務。但我要特別提醒雇主,若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甚至通勤必經途徑中染疫確診,依《勞基法》第59條可算是職災,雇主就要擔負補償責任。

問題3:雇主可在疫情間取消交際費、交通津貼?

若雇主提供的交際費、交通補貼不是工資性質,而是依員工附支出憑證實支實付,或依通勤距離遠近核發,因為改為遠距上班,無通勤與外出餐廳用餐交際需求,雇主可以免除給予。

然而,若是交通、交際津貼屬於固定的經常性給予,是約定工資的一部分,仍應繼續給付,更動需要雙方以書面契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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