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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員工情緒管理失常,影響工作任務與團隊氛圍,雇主該如何處理?而主管又該如何協調,才能讓員工的情緒維持穩定?

根據Cheers《2023台灣企業員工福祉大健檢報告書》調查,每5個工作人,就有1位曾經因為工作導致身心狀況不佳,必須求助醫療單位,高工時、輪班、隨傳隨到的工作型態,讓工作者的心理狀態就像被拉扯到極限的橡皮筋,在人才難尋的大環境下,企業主更無法對於職場上員工的心理狀況置身事外。

實務上也不乏因為情緒、心理問題而產生勞資糾紛的案例,對於容易被情緒壓垮的工作者,雇主可以採取資遣手段?抑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由陳業鑫律師解析。

資遣員工須以績效表現認定,而非心理疾病

通常因為心理狀況而受資遣的案例,雇主多援引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將員工資遣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的定義乍看之下較為主觀,但雇主必須以工作績效表現作為判斷的客觀標準,而且必須有相關具體事證,資遣解僱前也須檢視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而非以心理疾病為由隨意解雇員工。

簡言之,雇主資遣員工須以工作績效表現、勝任度為判斷基準,而不是員工心理疾病或情緒問題。例如,某人因情緒控管不好影響到同事間的團隊合作、個人工作績效不佳,雖然可能肇因於情緒問題,但資遣能否成立的條件還是以工作能否勝任為客觀判斷依據。

但如果員工的心理疾病,是因為工作條件所引起,該怎麼辦?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本有義務要保障勞工在一個安全無虞的環境工作,不因為工作影響到身心健康,如果員工遭受職場霸凌,例如主管辱罵、同事排擠,甚至是惡劣的客戶,才會無法完成交辦工作,雇主有責任處理,若放任情況惡化,使員工罹患憂鬱症等心理疾病,還可能被視為職災,須付出賠償金。

走到資遣、解僱以前,企業應該做哪些調整?

我們希望主管有良好的領導力,讓專長不同、能力強弱、性格悲觀或樂觀的員工都適得其所,至少能發揮及格線以上的效能,主管如何協調,讓員工的情緒維持穩定?下列是我建議雇主可以在決定資遣之前可以採取的措施,以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一、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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