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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明文規定勞資雙方能協商退休年齡,實務上該如何操作,才能順利延續合作關係?

根據國發會推估,至今年年底為止,台灣人口中位數會達到45歲,亦即有一半的人口都是都是中高齡或高齡的壯世代,辦公室內將有愈來愈多屆齡65歲法定退休年齡的優秀工作者,若雇主想留下珍貴人才,或壯世代員工想續留職場發揮所長,可以如何爭取?

今年《勞動基準法》修正了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勞資雙方可協商退休年齡,實務上該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順利延續雇傭關係?《Cheers》邀請陳業鑫律師解析:

明文規定勞資協商權利,非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我們先來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第一部分是舊有條文,第二部分畫底線者為此次修法新增:

1.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舊有的條文規範指的是當勞工滿65歲,雇主可以強制勞工退休,意思是如果雇主覺得超過65歲的員工很有價值,該員工也有意願工作,不使用強制退休滿65歲的權利,也沒有違法,權利是否行使端看雇主的評估,也就是在工作現場,不少勞工與雇主本就會透過協商,來決定是否延後退休年齡。

此次新設的條文,重點是將原本的非正式協商「明文化」,讓規範更明確,賦予員工主動與雇主爭取延後退休的「權利」,而非由雇主片面延後退休年齡。

實務上,員工在哪些狀況下提出協商最有利呢?

壯世代取得主動權,將之視為開啟新職涯的機會

我建議千萬不要在即將到退休年齡時,才跟雇主協商,而是在自己談判籌碼更高的時候提出,例如你目前55歲,是公司重要的中堅份子,你很確定老闆需要你的能力,員工就有比較大的主動權要求提高自己的保障,例如我要工作到70歲,65歲後想要縮減工時,一週工作只三天、加多少薪水等,甚至也不一定要一次延後5年,可以每年都跟雇主做一次協商,保留雙方更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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