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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事件考驗企業責任,如何保障員工安全、並履行法律明定的義務?

17歲女性到北市麥當勞打工,卻遭主管利用排班職權對她長達1年的性侵,離職後她向麥當勞申訴,該名主管雖然立即被開除,但最後她仍罹患憂鬱症,選擇輕生。

面對性侵者,企業只要辭退加害人,就算負起責任了嗎?《Cheers》邀請曾任法官、北市勞動局局長的陳業鑫律師、以及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瑞陽律師,針對法律面提供應對建議。

發生性騷擾事件,辭退加害員工是否足夠?企業有哪些法律義務?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雇主須針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若調查結果「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須在得知調查結果後的30天內完成解僱程序。

此外,今年修正通過的《性平三法》進一步強化了雇主和場所負責人在性騷擾防治方面的責任。

過去《性工法》面對性騷擾事件,都是由企業內部自律、懲戒,但現在將外部監督機制納進,須通報主管機關。

依據《性工法》第13條,企業無論是因受害者申訴得知,還是主動發現,甚至只是「耳聞性騷擾事件」,都必須啟動保護與調查機制,並為受害者提供醫療、心理輔導等資源。以下分為兩種情況:

一、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而得知性騷擾的情形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得知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企業若沒有提供醫療、心理諮商協助,最高將罰100萬

在本次麥當勞事件中,企業除了辭退加害者外,其實還需在醫療與心理層面提供支持。

受害者因職場性騷擾或性侵造成的身心創傷,已構成《勞基法》所規範的職業傷害。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協助受害者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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