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兢兢業業 30 年,當你收到公司人資的一封信,開頭寫著「因應組織調整,我們誠摯地提供您優退方案」時,你可能會愣住:「優退是什麼?」

即使是勞動部的解釋函令,也多使用「優惠退休制度」、「優於法令之退休給付」描述企業設立比法定條件更好的退休離職機制。

勞動部怎麼看待優退?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如果企業是因為關廠、裁員或組織調整而提出優退,即便比照退休的標準給付,「本質上仍屬於終止契約或資遣費」的性質。

換言之,就算公司開了一筆「優退金」,也不等於這筆錢是正式的退休金或退休制度給付。

此外,勞動部也強調,企業設計優退方案時,不得用優退名義取代應給的資遣費、退休金或違約補償。

《勞基法》第2條明確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優退方案中提供的補償金或退休給付,必須「等於」或「高於」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若企業原本已制定更優渥的退休辦法(如員工退休金提撥制、內部福利制度等),提出優退時也不能打折,否則仍可能違法。

「自願離職」不能是被迫

企業有時會透過變相的壓力手段,讓員工不得不接受優退,這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許。

勞動部明確表示:雇主不得以強迫、威脅、不利對待等方式,要求勞工接受優退或自願離職。

如果勞工「表面上」簽了自願離職或優退協議,但實際上是被威脅、逼迫而簽下的,則這樣的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勞工仍有權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舉例來說,若公司對員工說:「你今天不簽優退,我就把你調去外縣市分公司,或改夜班、考績打最差」,看似給出選擇,其實已經是變相強迫。

如何判斷「優退」是否合法?抓住三大原則

想判斷公司提出的優退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可以從這三個面向來檢視:

1. 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

不管方案名稱多動聽,退休金、資遣費、保險等都至少要符合基本法規。

2. 雙方必須真實合意、具有選擇權

員工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且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壓力或不利對待。

3. 條件內容要寫得清楚

包含年資如何計算、是否包含退休金或資遣費、保險、年資承認與否等,都應明確載明於協議中。

什麼情況下,有可能收到「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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