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不縮水,認清「承攬」或「雇傭」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王大華與同事所面對的問題,恐怕是凸顯勞退新制實施後,仍有許多員工會碰到類似狀況。
新制實施後,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企業都必須依法提供選擇新舊制退休金,並為選擇新制之勞工提繳退休金。但不少企業為了成本,嘗試將員工的勞動契約,由「雇傭」改為「承攬」關係,以規避新制提繳退休金義務。承攬「事實」比承攬「名稱」重要
碰到類似狀況的員工,其實不必灰心自己的權益爭不回來。
因為從法律的判斷來說,「承攬」關係必須就實際的事實做綜合判斷,不是雇主在契約中或名稱上動個手腳,將「雇傭」契約改為「承攬」契約兩字,就可以免去應盡義務。
究竟「承攬」與「雇傭」關係的差異在哪裡?從實務角度而言,有幾個簡單的觀察指標。
第一,企業與承攬人屬「承攬」關係時,雙方不具從屬性。換句話說,雙方只就承攬的業務內容議定承攬報酬,並沒有指揮、監督、考核的關係,承攬人也可以同時承攬不同工作。
其次,在承攬關係中,企業沒有義務為承攬人投保勞保,而是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以自營工作者至相關職業工會加保,或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參加勞保。
在勞務給付上,只要完成約定工作,企業即應給付報酬給承攬人,屬於非固定性或非繼續性(不是每月支付)的報酬。
綜合上述幾個指標,在承攬的關係中,承攬人在工作上的自主性較強,只要完成約定工作內容,可以同時服務不同對象,對企業沒有忠誠或服從的義務,而企業也不能對他實施指揮命令或懲戒之權。
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完全脫離勞基法中的相關規範,因此彼此地位比較對等。為員工投保即推定雇傭事實
想一想,如果你的公司宣稱你是承攬人,實際上,他卻要求你絕對服從,如上下班打卡、指定工作內容,而且以績效評估來決定你的升遷……,這些都與承攬的精神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