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讓你的特休假變現金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依據勞動基準法,俗稱「年假」的「特別休假」,指的是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
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離職前可提早休假或折現
以Joan的例子,勞基法第38條就明白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特休假天數如下:
滿1年~未滿3年:7日。
3年以上~未滿5年:10日。
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因此,無論像Joan這類想轉換跑道,或是遭雇主解雇的人,都有權在離職前,提出休完特休假的要求。
即使公司以任何理由駁回申請,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亦即公司還是應於員工離職時,將未休的天數,折算成「現金」給員工。週年制vs.曆年制,特休權益比一比
在特休假的計算,企業多分為兩種方式,一是以到職日計算的「週年制」,一是採年度計算的「曆年制」。
以「週年制」為例,Joan從到職到離職,在公司待了16個月。如果特休假都還沒有用到,若公司要將未休的特休假折現,那麼,最起碼她應有7天的工資可領。
其次,在「曆年制」部份,指的是特休假的計算,是從當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由於全公司以同一基準計算,較為便利。
若Joan的公司施行的是曆年制,這類公司通常會在第1年到職時,即會依據畸零月數比例,先給予特休假。
通常,這樣的方式對於員工來說算是多給假。因此,實施曆年制的公司對於休假的規定,可能會搭配一些附加條件。
比方說,若員工服務未滿1年即離職,公司可能向員工追討回來,他已「預支」的特休假工資。
或者公司會要求員工,必須於年底到期之際,將當年度的特休假休完,否則視同自願放棄,且不得兌領不休假工資。
這對於像Joan一樣,接近年底到職的人,只剩短短數月,就得把假休完的人,有時確實有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