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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條文,也不得影響其升遷、分發或考績。
職場媽媽的權益三部曲

以小花在量販店的職務為例,「搬運重物」可能是最常面對的工作。懷孕女性在搬運重物上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是斷續性地搬動重物,不可超過10公斤;如果是持續性的作業,則不可超過6公斤。

二部曲:生產後的產假及薪資權利

當小花順利生產,與她最相關的勞動權益,非產假莫屬。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如果是「足月」(懷孕滿20週以上)生產,就給予8週,也就是從生產當日開始計算,56天的產假。

如果懷孕未滿20週,不幸發生流產,法律同樣給予產假保障。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有4個星期產假;如果是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產假1星期;若未滿2個月,則為5天。

薪資計算還與「雇用時間長短」有關。不論是否順利分娩,如果母親受雇期間在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如果懷孕未滿3個月即流產者,根據勞動部函示,由勞資雙方協商。最極端的狀況下,雇主確實可以不給產假薪資,惟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反過來說,勞工也有權利改請病假,也就是說,一年內如果未滿30天,還是有半薪。

對於配偶而言,也有陪產假。陪產假與產假一樣,都是依照受雇年資給予全薪或半薪。

三部曲:產後養育後的各項福利

小花產後雖然順利回到工作崗位,但上下班時間勢必配合小朋友作息;另外,工作時除了需要多休息,還得額外撥出時間哺餵母乳。因此,根據《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幾項權益是需要注意的:

1.哺(集)乳:正如本專欄在3月號雜誌中提到的「哺乳時間」規定,若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乳者,除原本《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雇主應每天另外給予哺乳時間共6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若在正常工時外延長工時超過一小時以上者,雇主也要另外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另外,如果公司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得設置哺集乳室;另外也應該提供托兒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外部機構合作,提供員工托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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