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關:勞資如何不觸法?
圖片來源:SteakSauce
Q1:勞工A在乙公司任職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違反條款就要無條件賠償公司損失。離職時,勞工A雖然是跳到相關產業,但自認沒有帶走公司商業機密,也沒有造成公司損失,這樣需要賠償嗎?
A:《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4項前提,企業才能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否則即使訂定競業禁止條款也是無效,員工可主張不受拘束,也就沒有賠償問題。
1. 企業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存在。
2.該員工能接觸到該營業祕密。例如公司的生產製程有營業祕密,跟研發生產相關的工程師較有可能接觸到,而需要簽競業禁止條款。
3.禁止條款有設定合理範圍內的限制,例如期限、工作地區等。目前《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年限最長為2年;工作地區方面,假設企業的業務以兩岸為主,就不能無故限制工程師不能去其他國家或非競爭地區的同業就職。
4.雇主必須提供簽署競業禁止的勞工適度補償,因為勞工離職後不能從事最擅長的工作,薪資自然無法跟原有工作同一水準,因此雇主必須適度給予補償。
但即使符合以上前提,如企業未設定懲罰性違約金,也無法證明員工去同業工作確實造成營業具體損害,雇主仍然難以對其主張賠償。
Q2:主管說勞工B沒做滿一定期限,離職得退還公司花費的教育訓練費用,這樣合理嗎?
A:新修訂的《勞基法》第15條之1中提到,雇主要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只要有以下兩個前提其中之一即可:
1.雇主有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的培訓,並由雇主負擔費用。
2.雇主為求勞工必須有最低服務年限,另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例如不綁約(不設定服務年限)月薪3萬元,綁約的話,月薪調升到3萬5千元;但如果像是員工自行負擔補習多益(TOEIC)費用,公司不能跟員工要求訓練費用補償。
即使企業符合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條件,如果之後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例如勞工發生意外喪失勞動能力,而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仍無須賠償。不過,實務上仍需視個案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