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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準備踏上職涯另一段新旅程之前,要小心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以免最後鬧得不歡而散,甚至對簿公堂。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青年律師服務團、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逸濱特別列舉常見相關Q&A,了解彼此權益,才能平和離職,歡喜上任。
最後一關:勞資如何不觸法?

Q3:勞工C在甲公司工作未滿3年,有7天特休假,已休了2天,他提前20天向公司遞辭呈,工作15天,剩下5天放特休假,但公司只給15天薪資,這樣合理嗎?

A:勞工C提前20天提辭呈,雇主也同意他做滿20天預告期後離職,根據《勞基法》第38、39條,在20天預告期內,勞工C能合法行使特休假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仍須支付勞工5天特休假薪資,也就是雇主必須支付勞工C共20天薪資。

如果雇主同意勞工遞辭呈隔天就可離職,而勞工也同意,雙方合意解職的話,勞工等於自願放棄剩下5天特休假的權利,雇主也自願放棄勞工在原本預告期內辦理職務交接的權利。

Q4:勞工D離職後,把在前一公司取得的客戶名單帶去新公司,這樣合法嗎?

A:本問題牽涉到員工有無簽署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通常有設競業禁止條款的企業也會有保密協議,但前提是:企業必須定義何謂「保密資訊」。

《營業祕密法》對受保護的營業祕密有其定義,例如可能是:

1.一般同業不知道的資訊。

2.該資訊有可創造公司利益的商業價值。

3.企業針對營業祕密進行保護措施,例如公司對營業祕密設有一定層級的權限或密碼,才能讀取。

在法庭的實務見解上,客戶名單如果只是指單純的企業名稱、電話、地址等資料,通常不會將網路上不難查到的客戶名單與營業祕密劃上等號,不過一切還是要依個案情況,無法一概而論。

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條款屬民事契約範圍,即便企業無法證明勞工違反後對公司造成何等具體損害,但假使勞工另外將公司祕密提供給競爭同業或第三人,雇主仍可以洩漏公司祕密為由,控告勞工《刑法》及《營業祕密法》上的洩密罪。由於洩密罪屬刑事犯罪,最好遵守相關條款,才能避免被告。

其他常見的離職法律狀況題

●勞工提早一個月告知公司要離職,主管卻要求兩個月後才能走……

若勞工屬自願離職並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的規定,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再延後離職,當預告期屆滿,勞工就可離職。

●勞工提早一個月告知主管離職,主管卻告知勞工隔天就不用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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