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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關:勞資如何不觸法?

在不違反《勞基法》規定下,自願離職條件如果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按照雙方同意的內容走。如果沒有另外合意,就按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及勞動契約處理。

勞工自願離職並遵守《勞基法》規定提前告知公司,主管卻告知勞工隔天就不用再來,如果勞工此時也同意,企業就等於放棄預告期間的利益。但如果勞工仍堅持於預告期滿才離職,企業還是不能提前要求勞工離職。

●主管以勞工離職手續未完成為由,扣勞工薪資……

依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能任意預扣員工薪資。也就是說,在員工離職交接過程中確實違約或違法而造成公司損失之前,雇主不能事先預扣薪資、等交接完成後才發還,必須待實際造成公司損失後,按照損失,另行向員工請求賠償。

●公司遲遲不肯開給勞工離職或服務證明……

法院實務依《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企業不能不發給勞工離職或服務證明 ,否則勞工可依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可訴請法院要求雇主發給。

律師小提醒

1.若是勞工自願離職而非雇主解雇,在不牴觸《勞基法》原則下(例如不得限制勞工行使《勞基法》第14條之權利),勞資雙方是可以針對離職條件另行協商合意。也就是說,如果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按照雙方同意的離職條件內容走,例如離職具體時間、發給離職金等等。

2.根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的勞動契約,勞工自願離職是有預告期的,要在預定離職日前,事先告知雇主。預告期的目的是讓公司有時間因應並進行業務交接,安排其他員工來接手業務。至於預告期分成3種情況:

●勞工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雇主。

●勞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雇主。

●勞工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雇主。

若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不需有預告期,也就是只要告訴雇主想離職,隔天就可以不用上班。

3.職場情況千奇百怪,即便同一法條也可能有不同解讀,因此還是得依照實際情況,多參考勞動部及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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