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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任用實習生時應注意哪些細節規範,以杜絕勞資雙方因對於合約內容認知不同所衍生之歧見與爭議?
是「工資」還是「實習津貼」?專家說給你聽

台中知名烘焙坊要求離職員工和實習生高額賠償一案,各界爭議不斷,實習生的勞動權益問題浮上檯面,該店家甚至遭勞動局以多次違反勞基法重罰100萬。企業任用實習生時應注意哪些細節規範,以杜絕勞資雙方因對於合約內容認知不同所衍生之歧見與爭議?

Tips1: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郭國平認為,此勞資爭議案件應先確認經校方安排到烘焙坊實習一年,學生所簽的合約性質為何。若是學校與企業所簽的「實習合約」,學生的身分是以學習為主的「實習生」,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勞工》,其相關報酬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之(如:支給實習津貼、交通津貼),需視其所簽合約而定,惟其他相關勞動條件,仍需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另一方面,若為學生與企業所簽之「僱用契約」,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工讀生,其身分屬勞工,因此薪資、福利(勞健保)及相關勞動條件,自需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郭國平建議,實習生若是支給「實習津貼」,薪資雖可由事業單位與學校另行約定,但仍須依基本工資規定辦理為宜。若雙方簽訂的是「僱用契約」,則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自須按勞基法規定辦理。

報導中提及學生的工作內容從內場備料、清掃、洗碗盤,到外場販售、拖地、收碗盤都有,依其工作內容來看,或較偏以輔助營業或生產之性質,學校老師應善盡簽約之責,達到照護學生之目標。同時他也建議,由於學生尚未畢業,社會歷練仍不足,主管應站在教練或導師的角度,善盡指導及保護學生的職責。

Tips2: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其中實習生的工作時間與實領薪資的問題更是備受爭議!除了要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外,老闆還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並且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郭國平認為,此案實習生的出勤時間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需遵守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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