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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任用實習生時應注意哪些細節規範,以杜絕勞資雙方因對於合約內容認知不同所衍生之歧見與爭議?
是「工資」還是「實習津貼」?專家說給你聽

他也強調,老闆代為打卡已違反刑法偽照文書之責。因此郭國平建議,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單位,工時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違者依勞基法第79條將被處以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Tips3:是「工資」還是「實習津貼」?

至於原約定薪資月薪20,008元,但實領只有16,000多元,郭國平分析,此案須視合約內容為準,學生所支領的報酬是屬於「工資」或是「實習津貼」?若屬於支領「工資」則已明顯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本案實習時間長達一年,即便非屬「僱用契約」,他建議,所給付的薪資宜不低於基本月薪21,009元規定辦理為佳。

Tips4: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此案中受害學生曾向老闆反應工時太長,卻被罵「無腦」,郭國平表示此案的學生無論其為實習生或工讀生,均屬於公司的員工,雇主怒罵員工之言語暴力,對學生造成強暴脅迫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他建議,本案雇主怒罵員工之行為除違反勞基法規定外,恐有違刑法之虞,雇主不得不審慎處理。

此外,郭國平提到,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或雇主勞動關係3個月到~1年內,勞工須在離職前10天告知雇主,此案中所簽合約卻規定員工應於3週前告知雇主,明顯已違反法勞基法規定,自屬無效之約定。他強調,此次勞資爭議處理案未來訴訟攻防焦點需視所簽合約具體內容而定,任何勞動契約違反或抵觸勞基法者,不生法之效力。

Tips5:勞動權益不能少  應訂定合法契約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亦表示,隨著勞工意識高漲,捍衛自身權益的影響力已不容小覷,中華人事主管協會之會員可多加利用官網「勞資Q&A專區」免費線上諮詢,有超過500位協會專業講師駐站解答。

她提到,不論是對於正職、部分工時及技術生等性質之勞工,管理者及HR都應遵循法規紀律,確切制訂勞動契約中「工資給付」、「工作時間認定」、「加班規範」、「出勤記錄備置」等內容,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若企業不慎發生勞資爭議,亦應透過勞資雙方協議,減緩勞資爭議所帶來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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