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修正,掌握1亮點、1彈性、1問題
圖片來源:煠珣
1亮點:特休假制度三擇一,建議個人選「週年制」
針對勞動新制今年上路後,一例一休相關議題引起民間企業諸多困擾,勞動部於3月17日再度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其中,原本新制規定企業將個人特休假一律改為週年制,從個人的「到職日」開始算起。
過去,國內大部份企業多採行曆年制,曆年制的計算方式是: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2018年1月1日做滿6個月,即可獲得3天特休假;2018年7月1日滿1年後,照1年給假7天的比例,到年底前可再休3.5天,等於2018年可休6.5天;到了2019年1月1日,又可獲得3.5天的特休假,再加上2019年以下一年度10天的比例來算,半年可以給予5天,2019年合計可獲得8.5天特休假,以此類推。
至於週年制的計算方式,則是到職滿6個月就給3天特休假,滿1年就給7天特休假。
勞動部修正後,目前新出爐的方案是採三擇一,也就是勞資雙方可以就週年制、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來擇一適用。換言之,選擇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的勞工,得以按照比例給予特休假。
個人該如何選擇?我的建議是,不管選哪一項,當勞工離職時,還是得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計算剩下的特休假。除非是外商必須統一全球各地分公司的規定,比較適合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制之外,選擇週年制是比較不複雜、也不容易引起爭議的計算方式。
1彈性、1問題:休假日可遞延,休息日工時計算尚不明
過去《勞基法》針對「休假日」雖有明訂,卻未明確化。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9條不僅將休假日定義明確化,如果勞工請了特休假之後又照常出勤,可依照第39條中段規定,向雇主提出發給加倍工資的申請,再與雇主協商,將此加倍工資換成補休。換言之,就是將實際未休的特休假遞延,再擇日補休,增加了特休假遞延的彈性選擇。
但是問題來了,《勞基法》新規定中,休息日的工作時間明文納入延長工時,卻沒有澄清,休息日出勤工時的計算方式是否與《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做1小時給4小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致,或是兩者脫鉤?這一點需要勞動部再多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