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資遣費計算,政府提供了4種不同的計算方式,豈不是讓企業無所適從
圖片來源:unsplash.com,苦命的人力資源主管
最近公司處置了一位不適任的同仁,公司依照法令給了資遣費。最後請他離開。
由於這是他的第一份工作,可能心有不甘吧,開始了他的資遣費計算的爭取之旅。溝通過程中我是能理解他的想法,也願意正面處理。只是政府給了我們許多不同的資遣費算法,讓彼此的溝通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不愉快。
我寫下所有的來往過程,希望HR的伙伴可以有參考的價值。
本範例為了好說明,數字都有微調過, 但想談論的邏輯是相同的。
資遣費給與標準
●適用勞基法之工作年資: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該員的薪資狀況如下
資遣費的給予,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我所遇到的個案就是因為只工作了17天,所以法律對於資遣費計算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的認定有不同的算法,造成了我們無所適從的結果。
月薪30, 000
工作期間7月14日工作到7月30日
事假1天
病假1天
資遣當天算半天薪
所以資遣當天計算15000元薪資給他。
該員打電話去勞工局問的資遣費算法
平均工資應為30000元
所以以30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709元
公司打電話去勞動局詢問時的資遣費算法
平均工資應為15000元
所以以15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354元。
接下來被資遣的同仁去勞工局申訴了,我們被通知接受勞動檢查。我就去了一趟勞工局。
至台北市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時所給我的回答
政府給的計算方式是15000除以17天為日薪882.35。再乘以30天為月薪=26470
計算公式如下
15000/17=882.35(日)
882.35*30=26470
所以以2647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625元。
勞檢員把整個計算公式和協調結果寫成會談紀錄給我簽名,我也承諾回公司後會儘速把資遣費差額匯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