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資遣費計算,政府提供了4種不同的計算方式,豈不是讓企業無所適從
作者/苦命的人力資源主管 | 2017-10-25
瀏覽數
21498
資遣費的給予,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我所遇到的個案就是因為只工作了17天,所以法律對於資遣費計算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的認定有不同的算法,造成了我們無所適從的結果。
圖片來源:unsplash.com,苦命的人力資源主管
有趣的事情來啦。我回到公司後立刻收到勞動局的電話,表示他們也不確定這樣的算法是正確的,他們會發函去問勞動署,等確定了以後我再處理後續的流程。
隔幾天以後我就接到勞動局的傳真。
勞動檢查結束後發函給我的回答
引用的法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依細則規定,計算事由之當日及病假不計入
應領工資17000,扣除上述期日及工資。所以工資總額及日數應以15000及15日為準。
但該員工請了1日事假,需再扣除1000元。
計算平均工資公式
(15000-1000)/15=933.33(日)
933.33*30=27999.99
所以以28000元為平均工資計算任職17天之資遣費,應為661元。
最後結果我們補匯了307元的資遣費給當事人。
結語
一個資遣費計算,政府竟然給了我們勞資雙方4種不同的算法。公司是遵守法律的,但總會覺得無所適從。這就不難理解最近從一例一休到勞基法的修改,造成了無數HR的困擾。
(本文刊載於苦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落格,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