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工可能會連上12天班?雇主可強迫加班換補休?勞基新法上路前,你一定要知道的3件事
圖片來源:楊竣傑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日前三讀通過,確定有條件鬆綁「7休1」、休息日加班費改核實計算、加班時數單月上限提高、輪班間隔例外可縮短為8小時,以及加班可換補休等。
新版勞基法預計3月1日全面上路,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或引發勞資爭議,包括雇主和上班族,下列幾點一定要釐清:
勞工可連續上12天?這4種情況才可以
放寬「7休1」部分,過去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例假安排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
勞動部3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考量適用「例假七休一」規定時,仍有彈性之需求,指定部分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可依規定調整例假。
1. 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活動,協助疏運及因應公眾生活便利所需,或辦理重要運動賽事轉播之職務。
2. 地點特殊

工作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交通相當耗時之職務。
3.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或因應天候、施工工序、作業期程、海象、船舶貨運作業,以及表演、拍攝期程、修復藝術品需求等。
4. 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活動或會議之職務。
若是未被公告之行業,必須提出需求及具體理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勞資政學之審議機制,評估確實有調整例假之必要後,再由勞動部公告。
輪班間隔8小時,「朝九晚五」員工不適用

至於輪班間隔,有哪類型勞工可以縮短為8小時?勞動部指出,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非輪班制員工不適用,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勞動部31日預告,台鐵局乘務人員以及經濟部所屬台電、中油及台糖公司的輪班人員等,由於人員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於新法實施初期,人力一時難以因應增補之工作特性,可以適用變更「輪班換班間距」,但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實施期限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限屆滿後,即應符合11小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