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工可能會連上12天班?雇主可強迫加班換補休?勞基新法上路前,你一定要知道的3件事
作者/李念庭/綜合整理 |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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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草案日前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有條件放寬「7休1」,勞工最多可連續上12天班、加班時數單月上限提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例外可縮短為8小時,以及加班可換補休等。究竟是哪類勞工可能會連續上班12天,或輪班間隔只有8小時?加班可補休的注意事項是什麼?在3/1正式上路前,這幾點,工作人一定得知道。
圖片來源:楊竣傑
另外,經濟部所屬臺電、中油及臺水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原因,需立即進行相關設備管線搶修,並維持各該原料與產品之正常生產、輸送、配送及供應,也可變更「輪班換班間距」。
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
《勞基法》修正新增加班可1比1換補休,補休結清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引發學者、勞團不滿,怒批「加班不用錢」。
勞動部指出,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是否補休的選擇權屬於勞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若雇主不同意,就得依標準給付工資,不可擅自拿去抵充無薪假。
針對外界質疑,若結清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一旦要求3、5年結清,將使勞工落得兩頭空,領不到加班費也補休。勞部官員強調,補休期限不得無期遞延,未來將研擬施行細則,規定年度未修完的補休,雇主得折算回加班費給勞工,比照特休假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