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媽媽的權益三部曲
作者/陳業鑫 |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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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條文,也不得影響其升遷、分發或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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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時間:媽媽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也能適度調整。如果子女不滿3歲,且公司人數在30人以上,得請求以下兩項調整之一:
①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可請求報酬
②調整工時,如從朝九晚五,改為朝八晚四
3.家庭照顧假:如果小孩遇到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可臨時請「家庭照顧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7天,與事假合計一年不得超過14天,且均不給薪。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家庭照顧假不應列入員工出勤考績,也不應影響全勤考績或是其他相關處分。
4.育嬰留停:如果父母在每個子女3歲以前,認為有親自照顧必要,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受雇期間達6個月,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有子女在2人以上,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期間,受雇者一樣享有社會保險,原本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部分,則轉由政府負擔;如果勞工有另外提撥退休金比例,則得延後3年繳納。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規定,領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6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留停結束後,除非面對特殊狀況,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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