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上路!職缺月薪未達4萬不得面議,真能讓「慣老闆」攤在陽光下嗎?
作者/潘乃欣,責任編輯何家瑜 |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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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為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將薪資範圍列為「基本工資到39,999元」或「未達4萬元」,這樣真的合法嗎?
圖片來源:本刊資料照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業鑫指出,該法只有要求經常性月薪4萬元以下之職缺明定薪資範疇,所以上述的現象符合目前的規範。他也表示,基於人們對隱私的重視,求職者也不見得希望薪資完全透明,「完全攤在陽光下」將面對另一面向的隱憂和爭議。
針對此法上路,陳業鑫認為,這並無法擴大或縮小求職者面試時的薪資商議空間,因為一份工作的薪資多少,主要還是得依就業市場的供需狀態,以及求職者的能力來決定,很難受到法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