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前被雇主喊卡,求職者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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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個招募廣告,寫出以下這些條件,你看得出來其中藏著哪些地雷嗎?
1.歡迎新鮮人應徵。
2.工作內容為公司業務推廣。
3.薪資面議。
4.工作時間為早上10點~晚上6點,午休1小時。
5.技能要求:Word、Excel與網頁經營。
6.希望員工不排斥與人接觸,老闆為了解心理素質,需要加測心理測驗。
7.希望個性活潑、興趣多元,如果星座是射手座優先錄取。
8.年齡希望不要超過30歲。
9.老闆認為AB血型個性複雜,不好溝通,不建議來應徵。
面試官別亂問!星座、血型、心理測驗應避免
首先是心理測驗,這其實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中所謂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之1條,包括生理資訊、心理資訊與個人生活資訊三種,而心理測驗就屬於心理資訊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求職前就要求做心理測驗,這是有問題的。
第二,優先錄取射手座、要求30歲以下與避免血型AB型,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就業歧視,分別是年齡歧視、星座歧視與血型歧視。
第三,薪資面議。根據人力銀行統計,今年28萬名大專應屆畢業生給薪比2018年減少0.43%,平均28,106元,低薪問題勢必是今年社會新鮮人必須面對的課題。尤其遇到「面議」時要特別注意,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不超過4萬,在招募廣告必須公開揭示。
換句話說,如果薪資註明「面議」,卻以各種藉口開出低於4萬的薪資,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可能性。
以上提及的違法樣態,歧視的部分,根據同法第65條,可罰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心理測驗與薪資不透明,則是違反同法第67條第1項,罰6~30萬。因為一項行為罰一次,累積起來還是很可觀。
錄取後卻「被反悔」,公司可能違反勞基法
求職者在面試過程中,如果面試過程感受到對方刺探隱私,甚至涉及性騷擾,應該直接喝斥,第一時間向公司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