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職了!雖然我很喜歡這份工作」──最大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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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持續保有動機去做一件事情,有一個重要因素是「自我決定」,也就是在形成目標時,個體有自己選擇的自由;自我決定意謂著個體在決定某個目標行為,是不是具有自主性?自主性指的是個體能否依照自己的興趣來行動,或者能夠整合對目標的價值和渴望。
心理學家Ryan和Deci認為個體自我決定的程度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動機,每個人的行為都會依序落在一個連續軸線上,所以個體的動機類型可簡單區分為:無動機、外在動機和內在動機。

「無動機」不用講就是完全不想做這件事情,沒有行為的意圖。個體要產生行為,就一定要有動機,而動機又可區分為:「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這是一個向度。
有的人有內在動機,但可能因為外在因素,而逐漸成為外在動機;有的人因外在動機產生行動,在當中找到了內在動機。
內外在動機不是絕然二分法,而是一個向度的改變。所以多數的時候,公司的政策可能會讓員工從內在動機往無動機的方向推。
內在動機
就是個體真的喜歡做這件事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達成目標,然後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獲得滿足與正向感受,而在達成目標的過程中也獲得學習的機會。
外在動機
就是個體覺得做某件事情,是受外在環境的控制,所以是為了達到某種工具性的目的,而影響外在動機不外乎就是獎賞和避罰。
個體做事情其實要嘛就是不想做,要嘛就是想要做,但想要執行的動力來源不一樣。通常有興趣、喜歡做都是源自內在動機,像是想要學習一個知識技能、想要達成目標的成就感與滿足感,這些都是內在動機。
但是如果今天是為了得到獎勵或者避免處罰,像是:做這件事情是不想要被檢討、做這件事情是因為希望有獎金,那麼個體的行為就是源自外在動機。
在公司裡,每個人的工作動機不同,有的人為五斗米,有的人為了理想,但不管怎麼樣,都是因為有動機才讓他們持續工作。
內在動機的強度,有可能會因為外在動機的加入而遭到破壞,而變成外在動機,這樣的現象稱為「過度辯證效果(over justification effect)」;這是因為個體活動結合酬賞或外在因素後,而減少內在動機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