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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3月13日發布2018年人權報告,針對台灣,就勞動權利部份提到「罷工權利仍受高度管制……,勞資爭議仲裁花費45到79個工作天,太過冗長以至無法讓雙方得到即時救濟」,且「這段期間不得採取罷工,勞團認為這樣的限制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這樣的評論合理嗎?
勞資爭議難解,如何「有效罷工」?

在台灣,要進行罷工,確實需要符合一些條件。首先,罷工必須要有工會,非個別勞工可以啟動。如果勞工因為與公司或雇主間的爭議擅自不上班,那是曠職而非罷工。

最糟的狀況是,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天,雇主可以不經預告解雇。

那麼,只要是工會就可以啟動罷工嗎?確實是如此。

根據《工會法》第6條,工會可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雖然過去曾有職業工會能否發起罷工的討論,但主管機關表示,這3種工會都有罷工權,像近來機師與空服員發起的罷工,都是由職業工會發起。

罷工要件1:爭議屬於調整事項爭議

至於罷工程序怎麼走?首先,要先有一個雙方無法透過協調解決的爭議,但並非所有爭議都能作為罷工的起因。爭議在法律中,區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兩種。

所謂權利事項,指的是「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例如,老闆承諾你的月薪或是加班費,卻沒有給你。如果面臨這類爭議,應該透過司法訴訟救濟管道解決,而非罷工。

另一方面,法律下可啟動罷工的爭議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什麼是調整事項?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意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是變更的爭議。」

例如,機師工會希望調整過勞航班、增加飛勤津貼,以及工時計算應該將待命時間納入等,這些是原本契約沒有約定,而勞方主張應該調整的項目,屬於可罷工的調整事項爭議。

罷工要件2:調解不成、通過會員投票

罷工流程的第二步,必須得要調解不成立。就像這次機師工會罷工,事先已經經過將近1年的調解。而在調解期間,雙方有一個和平義務,資方不得因為勞資爭議事件,做出任何不利勞方的行為。反過來說,勞方也不得在此期間進行罷工行為。

如果調解正式破局,工會希望透過罷工來解決爭議,必須舉行罷工投票,由工會會員全體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通過之後,才取得罷工權。

工會宣告罷工有兩個重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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