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難解,如何「有效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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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會員有權利中止提供勞務。簡單來說,就是不用去上班,且雇主不得因此認定勞工曠職。
其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針對罷工期間所發生的爭議行為以及導致損害提出賠償。
然而,這些要件,都只是程序所需的基本條件。要讓罷工發揮最大的力量,一方面考驗工會與勞工的團結程度,另一方面則是勞工本身的不可取代性。以這次華航機師罷工為例,是透過繳交檢定證的方式進行,其他產業如何展現團結權,讓罷工力道更為集中,這是應該思考的問題。
此外,機師在航空產業屬於關鍵少數,其他產業的勞工本身是否能發揮類似的不可取代性,確實會影響工會罷工成敗。
即便取得罷工權,為了滿足人民生活必需,以及產業長遠發展,對於勞資爭議,雙方還是有幾項限制:
首先,在罷工期間,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6條,爭議勞資雙方當事人,要注意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比如說,員工不應該霸占生產工具,或是到工作現場影響其他未參與罷工者的工作安全。
此外,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有些產業要罷工,必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意思就是,罷工期間還是得提供民眾必要服務,像是自來水、電力、醫院或是負責銀行間清算的資訊服務業等,才能進行罷工。
罷工不是萬能。一來,這是工會的最後手段,要進入這樣的階段,需要符合諸多要件;二來,要結束罷工局面,還是得透過協商,勞方與資方終究處在同一條船上。
因此我認為,勞工關切勞動權益同時,若能提升自己的本職學能,或擴大技能組合,成為議價能力較高的工作者,較能對自己認為不理想之勞動條件說不。
台灣罷工權還有這些限制?
1.罷工權仍受嚴格限制,教師、公務員與國防工業員工無罷工權。
2.勞資糾紛前的調解或仲裁時間需45~79個工作天,對於有緊急救濟需求的案例來說太過冗長。
3.勞資雙方在調解與仲裁時不得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4.如果企業對工會成員有不適當或差別待遇時,政府會給予罰款,但仍不足以遏止違規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