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評網槓上街口支付背後,老闆與勞工都該懂的2個勞動議題
作者/張道宜 |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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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過後,新創圈突然爆發購併糾紛事件,愛評網直指街口支付執行長胡亦嘉非法解僱;但另方面,街口方面則反擊,愛評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不僅直接解僱,而且拒絕支付資遣費。在這看似羅生門的事件背後,你知道隱藏了哪些你我都可能遇到的勞動議題?
圖片來源:王建棟攝影,本刊資料照
問題一:嚴重曠職、違反勞動契約,就能不付資遣費?
日前對外流出的愛評公司內部信件中,提到「…因過分曠職,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即日起(20190401)立即開除免職,不予給付任何資遣費」。這句話隱藏什麼樣的勞動議題?
簡單來說,根據勞基法的精神,如果僱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且勞工本身並無重大可歸責原因,那麼應該要給資遣費。而之間的界線,就規定在《勞基法》第11、12條。
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陳業鑫分析,第12條裡規定了6種企業在解僱過程中不需支付勞工資遣費的條件,包括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故意洩露營業秘密,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事由,因此曠職達前述規定日數的勞工,確實可能影響請求資遣費的資格。
但問題在於,曠職其實並不是單純就打卡與否來認定的。「曠職是一個客觀狀態,打卡是舉證途徑,但不能只靠打卡,例如公司電腦登入紀錄,甚至監視器影帶,也都能作為有上班的舉證,而且此部分舉證責任可能在僱主,」陳業鑫分析。
但如果「只打卡不辦事」,能不能作為曠職緣由呢?這個問題與街口支付官方回應的第3點,提到愛評網員工的不友善與消極對抗,甚至擅自解除辦公室租約狀況的部分不謀而合。
簡而言之,如果街口支付方面陳述為真,那麼有可能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說的「不能勝任工作」,資方可以依法經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過,陳業鑫也提醒,除非勞工行為態樣符合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要不然就算僱主能舉證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街口方面仍要給資遣費。
問題二:購併後2天開除16人,可以說裁就裁嗎?
根據立法委員余宛如、台北市議員邱威傑(呱吉)與愛評網員工在記者會上的說法,這次事件中,另一個引發爭議之處,在於街口支付接手愛評網後,連續2天開除共16人,引發非法解僱的爭議。
(責任編輯 / 林建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