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愛上性侵者的女孩:當成互相喜歡,是不是就不會這麼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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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事,社會對女性的污名化,更是在此時顯現出來。「紅顏禍水」、「妖女惑眾」、「都是她勾引我」、「因為她想紅」……當男性擁有一定的身分與地位時,更容易可以把對方打成「是想攀著我的身分、地位」,所以「誣告我」,努力將這件事情美化成「你情我願的愛情故事」,或是強調「自己才是深受委屈的受害者」。
為什麼會不停地發生這樣的事?或許,也和社會的懼怕有關,認為「有些女性為了要擁有好的社會地位,可能會將自己被權力者、上位者性騷擾、性侵害的事情轉而變成武器,把自己的身體變為籌碼,然後交換更高的權力、位置」。社會懼怕這些「有力量控制男人們」的女性,於是必須要努力制止這個狀況發生。
只是,上述這種情況仍是少數,而這又牽涉到另一個層面的議題:「既然我會委屈,我要把這個委屈變成力量」,在這裡先按下不提。
我現在所談的事情,大部分發生的狀況,卻是女性在「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狀況下,被侵犯自己身體的主權」。可是,若這個男性使用「自己是受害者,對方是因為貪圖我的什麼」而為自己辯解時,整個社會的風向很容易被帶往「同情這個男性」。這情況,與父權社會的結構有關。
一旦原本擁有權力的男性,其權力與地位,居然可以被一個女性用「身體」這種方法撼動,「擁有權力的男性」變成「貪慾的笨蛋」,甚至,這女性似乎不受父權社會「失去貞操就該羞愧」的價值觀給綑綁,居然可以大聲說出自己發生這個事情,想要拿回自己的權利時,服膺於文化傳統的人們,會為了想要穩定這個社會結構、價值觀與體系,而去攻擊這個受害女性,企圖消除她的聲音。
因為,她就是「異己」,而這個異己的存在,讓他們感覺不舒服,挑戰了他們「習以為常」,甚至「賴以為生」的價值觀。
「貞操」的重要性:用「愛」來消除「羞愧感」
當社會灌輸女性貞操的重要性時,「性」必然與「羞愧感」綁在一起。因此對於女性來說,身體的主權被侵犯時,「羞愧」的感受遠大於「不舒服」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