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彈級法案上路,勞資爭議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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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搭配第51條「程序從新」的規定,只要資方調動面試者的職務內容或是上班地點,就算還沒簽訂勞動契約,也屬於《勞動事件法》所定義的勞工。
最極端的狀況,可能會是這樣:我投履歷,並且去面試。但你決定不錄取我,只要合理懷疑背後有就業歧視,就可以對招募求職者的企業提出訴訟。縱使是發生在明年1月1日之前也一樣適用。這是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的新型態勞資爭議訴訟。
今年引發熱烈討論的外送平台勞動權益問題,雖然現在是否適用台灣勞動規範仍有疑義,但明年《勞動事件法》生效後,只要有外送員引用第2條第一款的「其他勞動關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就可能讓目前所謂的「共享經濟」或業務承攬關係,由法院重新檢視其合法性。
勞資關係拓荒期,明訂契約是關鍵
毫無疑問,《勞動事件法》將帶來核彈級的衝擊,如今已經確定明年1月1日就要生效,雇主因應時間只剩2個月左右。
不過,與一例一休不同,《勞動事件法》終究是程序法,而非實體法,雖然為未來勞資關係新常態開拓出不同道路,但是實務上,還是需要法院裁判進一步釐清。
依據個人過去的經驗,法官還是會注意法的安定性及契約嚴守原則,不見得會在一夕間完全翻轉過去建立的勞資互動規範。即使如此,趨勢已經很明顯了:2020年將是勞資關係的「拓荒期」。我相信最快1年、最慢2~3年,就會有很多值得參考的判決先例出來,做出與現有判決比較不同的見解。
對於資方來說,就算是核彈級的衝擊,但也不是不能預先防範。首先,就工時、工資推定規定,未來只憑薪資轉帳紀錄及出勤紀錄,一定會滋生很多紛爭。應該在一開始,勞動契約就約定清楚工資定義、項目與休息時段的起迄時間、加班申請程序及加班的計算方式。
第二,對於人力調動應該更為謹慎,並且與勞方充分溝通;第三,公司和業界行之有年的人事管理政策、規章或不成文的模糊地帶,雇主應該將其成文化,化作白紙黑字,訂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畢竟,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動習慣」可以成為勞資糾紛訴訟的法律依據,企業人資管理做法若不及時檢討、改正,會有很大的風險,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