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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文教集團的「吹哨者」案引發社會關注,對決定內部揭弊、吹響哨聲的工作者來說,有什麼自保方法?
與公司不歡而散,吹哨者如何自救?

康軒文教集團的「吹哨者」案引發社會關注,對決定內部揭弊、吹響哨聲的工作者來說,有什麼自保方法?

從康軒一案,可以看出台灣的「吹哨者保護」稍嫌不足,目前行政院已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雖然去年過了初審,但因屆期不連續關係,本屆必須重新提請審議、新北市政府亦表示著手研擬《揭弊者保護自治條例》。

而在勞動法領域,有2條個別的勞動法規有吹哨者保護的條款,分別是《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

揭弊限勞動權益,其他保護匱乏

《勞基法》第 74條保障的是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若雇主有違反法令規定,如加班不付加班費、未依法給予例假、休息日,勞工依法申訴時,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對其有不利行為,例如解僱、降調、減薪等。若違反,則按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會被處以新臺幣2萬~30萬元以下罰鍰。

這就是很完整的勞工申訴保護條款,勞工可以主動檢舉雇主各項不法行為,並獲得法律保障;然而康軒一案中,董事長李萬吉是因爲防疫期間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而遭投訴,並非雇主違反勞動條件與權益,《勞基法》第74條無法適用。

另外一項條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保障工作者申訴後的權益不被雇主侵害。工作者若遇到公司違反安全衛生的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而雇主不得對申訴的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未依規定,則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罰處新臺幣3萬~15萬元罰鍰。

從康軒一案後續可以看出,董事長在LINE群組指示「把搞鬼的找出來」,公司電梯出現公開點名的佈告「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明顯構成對申訴者精神之不法侵害,即俗稱的「職場霸凌」,導致該員工被施壓離職,就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的吹哨者保護條款。

在勞動法領域,固然有保護申訴勞工的「吹哨者保護條款」,但康軒一案實際上和勞動權益無關,反而是涉及公共衛生領域之公益事項:當全國都在防疫,有正義感的員工主動揭弊爆料,卻遭打壓。而現在中央、地方都還沒有真正的「揭弊者保護法」,當吹哨者的員工被施壓離職時,該如何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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