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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資遣原因才符合勞基法?收到不合理的資遣原因,該怎辦?
資遣原因-資遣條件

受疫情衝擊,許多人失去工作。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指出,2021年全球失業人口將高達2億2,000萬人,遠高於疫情前的水準。當勞工不幸被資方主動資遣,不要急著認賠找下一份工作,因為老闆想要說「明天你不用來了」也沒那麼簡單,需要被嚴格檢視,是否合乎五大理由。

主計總處今天公布109年全年失業率為3.85%,創近4年來新高。大環境雖艱困,但勞工也有其權益保障。若不幸失去工作,應思考老闆的資遣原因是否合法,因為根據目前的法規,不可以隨意開除勞工。

如果老闆不能直接用「不適任」當作資遣原因,那什麼樣的理由才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和第12條,分別定義了「資遣解僱」及「懲戒解僱」的合法事由。(收到資遣預告怎麼辦?你該做的3件事)

5大資遣原因,雇主要審慎評估、提出證明

在「資遣解僱」的一環,除了第5個原因,前4項通常無法歸責員工,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更多解僱程序所應盡的義務。所以當雇主用《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需要支付資遣費,但於懲戒解僱,勞工要負多數的責任,就不受資遣費的保護。

一言以蔽之,《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原因有下列5種:

1.歇業或轉讓時: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或是因為疫情衝擊、餐廳經營不善倒閉。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像是受疫情影響,娛樂場所如電影院、遊樂園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時間恐超過一個月,即便如此,勞動部也強調,《勞基法》第11條各項解雇事由為「最後手段」,雇主要證明窮盡一切手段包括無其他工作可以安置,才能使用此資遣原因來資遣員工。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像發生疫情、地震或洪水等天災,導致公司必須停工。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比如公司中止A產品銷售,原部門的勞工職能無從發揮,公司也沒有適當的職缺可以安置他。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例如面試時職缺需求寫明需具備Windows程式開發經驗,勞工也表示具有相當能力,但入職後發現能力不符,只會寫DOS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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