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群組抱怨,會被老闆解雇嗎?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除非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文規定,而且情節確實重大,才能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由雇主單方面開除員工。
如員工在非上班時間、用個人手機的通訊軟體,如LINE群組與同事聊天,這屬於員工隱私,不在公司掌握範圍。雖然職場上並不鼓勵背後論人是非,但除非對公司造成很大危害,否則雇主不應干涉。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涉及營業祕密事項,則沒有上下班之分。
老闆有權看到我與同事的對話嗎?
Netflix案中的另一個癥結是:公司有沒有權力監控員工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司設備對話的隱私?
絕大部分公司都規定上班時間只能從事公務,不能容忍兼差或從事私人活動。基於維護資訊安全的考量,運用軟體及IT技術監督員工使用公用資訊設備及網路的行為,有正當理由,員工對此就不太能堅持隱私。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明白約定,並「明確告知」監督範圍,那麼雇主進行資安監督就沒有問題。
再擴大延伸,職業安全衛生、防治職場霸凌、性騷擾都是雇主責任。因此,公司在辦公室及工廠設置監視器,在線上以軟體監督網路使用狀況,其緣由亦可能是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為了落實雇主保障員工工作安全而為,倘若在職場出現辱罵、暴行、鬥毆等情節,雇主才能有證據進行防治,甚至解雇不當行為勞工。
因此,員工在上班時間,不應使用公司網路非議同事,乃至於購物、交友、瀏覽色情網站等與工作無關之行為,都要避免。
當然,若是超過必要範圍,且員工有合理隱私期待之處所,如員工辦公桌下、化妝室等,安裝監視器顯然屬於不必要,且可能違法。雇主應將「合理監督範圍」寫入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在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就公開聲明告知,如公司群組屬於公開環境,並非私人通訊領域,員工不應對此有過高的隱私權保障期待。
雇主是否應保護員工個資安全?
反過來說,公司亦有責任保障員工在公司內的個人資料不能外洩。台灣對個人資料保護有專門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