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紅配股,怎麼說給又不給?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其實,這是近日的一個類似案子,而小美在上法庭之後,被判決應該拿到該公司承諾的分紅配股,價值高達400萬元。
在小美進企業之初,企業就跟員工簽下「分次領取」分紅配股的同意書,要求她同意,如果在3年內「無故離職」,或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就不能領取。但是因為今日小美是被「資遣」的,既沒有無故離職,也不是做了違反公司權益的事情,所以當公司與小美就分紅這件事對簿公堂的時候,公司就輸了。高分紅配股,留才的慣用誘餌
台灣高科技電子業上市櫃公司競相以高員工分紅、高配股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已經是不成文的慣例。給分紅,企業通常附有但書,要求員工簽下「賣身契」,如3年內不可離職或不被解職才可以支領分紅股票;這些股票多數是由公司保管,或是員工福利委員會、或由財務、人資部門主管用特定的戶頭管理。
過去已經這樣運作多年,似乎都沒事,但是在追求公司治理透明化的今天,當投資人開始關切分紅配股是否影響投資人權益,而主管機關「關注」的時候,分紅制度的曖昧不明就成為大問題。公司可以「保管」員工股票嗎?
首先,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待滿3年才能領取全數分紅配股嗎?
站在公司的角度,合情合理,公司確實擔心員工拿了配股就走人,所以就有公司以「暫代保管」的方式「留才」。但是這部份就有爭議了。
就法令面來看,主要是《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這就是「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也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則,當公司與員工約定「保管留才」,這樣的約定就有可能遭法院認定違反前述《公司法》規定以致無效。
不過,員工取得的股票也不是都不能限制轉讓,例如當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提供員工認購時,公司就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能轉讓」,惟最長不得超過2年(參見《公司法》第267條規定)。離職時,配股不用賣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