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紅配股,怎麼說給又不給?
作者/朱瑞陽 |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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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科學園區一家電子公司當會計,但是到職2年就因為裁員遭到資遣。公司對小美說,由於沒有待滿合約承諾的3年期限,不能領取當初說好會給的員工分紅。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今天你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職,通常「保管留才」條款還會伴隨「買回」條款。也就是在你還沒待滿3年而離職時,不但被「保管」的股票,無法拿回來,公司還會要求員工以股票面額或認購價格將分紅配股或增資認股所獲得的股票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特定人「買回」。
在這種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公司是不得收買自家公司股票。
所以比較多的情況,公司會指定特定人以前述價格「買回」,像這樣的約定,除了有違反《公司法》的疑義,也有可能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而無效。所以當你的分紅配股是被公司保管的,或許可以與財務、人資部門確認這樣做法的妥適性與合法性。
另一方面,如果分紅配股的股票是屬於上市櫃公司,員工通常都是先在證券公司開一個證券戶,在配股時,就會將股票存放在該證券戶,而由證券公司委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集中保管存放。所以,員工只要向公司取回該證券戶存摺與印章,就等於取得轉讓股票的權利。
如果你已經離職,而且分紅配股也已經被「買回」,對於這樣的歷史事件,不是沒有救濟的管道。一個簡單的方式是以股東權益受損而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訴。當然也可以直接透過法院向公司主張權利,不過也要注意「消滅時效」是否已過,以免空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