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要我走路……
主講:孫有聯
公司要員工走人有很多種做法,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用盡各種方式逼員工離職,這時員工千萬不可自動離職。
因為只要是自動離職,就是自願性失業,不論理由如何,都沒有勞基法資遣費的保障,對員工是最大的傷害。
公司也許會給員工簽很多奇怪的切結書,譬如說在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願意自動離職,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之後就無法主張相關的權利。
另外,如果有勞保,憑資遣證明可申請一筆失業保險給付,可以領到平均投保薪資的60%,最多六個月,但自願性失業就沒辦法領取。
<spanclass=’Doc’>公司要你走人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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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11條,公司是可以依法資遣員工,但必須給資遣費。
勞基法第11條同時也規定,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或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此外,勞工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資遣員工。
但資遣也要給員工預告期,如果不給預告期的話,就必須把預告期轉為預告工資,折算付給員工。
但勞工本身做了對自己本身比較不利的行為,比如說打人、言語上污辱資方,或是違反工作規則,依照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沒辦法要求資遣費。
假設說公司認為員工違反工作規則,要員工走人,就要看內部是不是真的有這一條規則。
之前有家公司突然找董事長的司機談,說昨天被開了一張罰單,所以請他走人,這合理嗎?
照理說,好像是合理,但要看公司有沒有明文規定「被開到罰單,就必須離職」,如果有的話,就是違反工作規定,如果沒有,公司就無法要求,員工必須清楚公司的內部規定。
<spanclass=’Doc’>資遣費拿不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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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雇主肯依法資遣,在我們處理過的個案裡已經算是好的,大部份叫員工走人,就是不給資遣費,抱著讓員工去告,告得贏才給的心態。
過去有很多例子,公司今天還一片榮景,明天門上就貼了一張公告,說不用上班了,民國87年聯福製衣廠的事件就是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