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要我走路……
作者/孫有聯 | 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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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公司突然要你離職,你會如何應對?別以為離職時一定可以領到資遣費,失業期就可以領失業給付。你的權益,還是必須靠自己爭取。
二百多個女工當時頓時失去工作,後來一直抗爭,甚至臥軌,帶頭的人因為違反公共安全也被判入獄,他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依勞基法給予起碼的資遣費,可是老闆已經跑到泰國去,有雙重國籍,這個案子到現在還沒解決。
要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如果公司不給,就構成勞資爭議,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去申請調解,無法調解再依循司法途徑解決。但訴訟曠日費時,一般人根本沒辦法一面找工作一邊打官司。
我會覺得工作權是比較重要,比較有意義,但對受雇者來講,早死早超生,早點結束訴訟,早點找工作,是比較實際的策略。
我也見過從副理調警衛,職稱、薪資同時降低,最後員工面子掛不住自己走人。也有人是被減少工時,形成部份歇業的情況。這種爭議是可以要求資遣費,但還是很難要到。
發生這樣的事也許讓人很生氣,但千萬不要對任何人有任何激烈的做法。
曾經有人在路上碰到之前的老闆,就把老闆的車鎖匙拔起來不讓他走,要老闆把事情談清楚,老闆到最後寫存證信函「你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這個案子還是成立。
不論是用暴力、脅迫還是言語上污辱都是對自己的二度傷害。
這時更應該心平氣和來談,或是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不論是行政、司法或是用抗爭來自力救濟。
台灣的企業文化目前還沒有建立大家坐下來談的氣氛,其實只要勞資雙方願意,大不了就是減薪,或做部份的調整,既可維持公司生存,又能保障受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