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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去(2018)年底,台灣的事業單位團體協約份數總計來到713份,寫下自2005年重新計算團協份數以來的歷史新高。身為「勞動三法」之一,團協對於勞動權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團體協約,讓勞動權益再升級

什麼是團體協約(以下簡稱團協)?團協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為了約定勞動關係或相關事項所簽訂之書面契約。簡而言之,《勞基法》提供勞工基礎權益,而工會則代表勞工與資方在這個基礎上,爭取進一步權益,達成團協。

勞方由工會進行協商,資方呢?雇主很清楚是可以簽訂的,但「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又是什麼?

其實就是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同業公會,例如,航空公司如果要討論團協,也能由航空運輸業同業公會出馬,談判並簽訂團協。差別在於,談判結果不只影響該公司,還會影響所有公會成員企業,不過這樣的方式比較少見,主要還是由雇主,也就是單一公司進行。

工會可簽團協,需注意人數門檻

工會有3種: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都可以簽團協嗎?

根據《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協法》)第6條第3款,企業工會沒有人數門檻;但若是產業工會,該公司員工參與工會會員人數,要超過公司員工人數的一半;若是職業工會,會員數也要占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的一半。

以航空業為例,如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要代表長榮空服員進行協商,那麼長榮空服員至少要有一半以上加入該工會,這個工會才有資格去談。

如果工會未達成的員工比例,也可以複數工會合併在一起計算,合計所屬會員要超過事業單位雇用員工人數的一半,才能簽訂團協。例如,A公司有5,000名員工,分別在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各有2,000名會員,雖然無法單獨簽約,但可共同與雇主簽訂團協。

團協的效力優於勞動契約

團協最直接受影響的是當事人,也就是工會會員與雇主。即便你是簽約後才加入工會的勞工,或加入同業公會的雇主,《團協法》第17條也適用。

團協如果與勞動契約內容相抵觸,團協是有優越性的。

根據《團協法》第19條,團協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中不同部分無效,優先適用於團協。關係人就算要拋棄也無效。雇主也不能因為勞工主張團協載明的勞動權利而終止勞動契約,這樣的終止無效,這是為了防止雇主跳過工會,打壓個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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