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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去(2018)年底,台灣的事業單位團體協約份數總計來到713份,寫下自2005年重新計算團協份數以來的歷史新高。身為「勞動三法」之一,團協對於勞動權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團體協約,讓勞動權益再升級

團協優先適用職務範圍較狹窄者

不只團協與勞動契約會發生牴觸,團協與團協之間也可能不一致。若A航空公司,同樣有5,000名空服員,但在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裡,均有該公司3,000名會員,也都與該公司簽訂團協,那麼應該以哪一份內容為準?

根據《團協法》第4條,複數團協可適用時,除非有特別約定,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或是職務種類較特殊的團協。如果不是以職業或職務範圍為規範,則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協。

比如說華航內部有企業工會(華航工會),另外空服員在外組織的職業工會(空服員工會),假設雙方都有簽訂團協,一名兩個工會都有加入的空服員,優先適用何者?答案應該是空服員職業工會簽訂的團協,因為職業內容或種類較狹小。

此外,若非以職務或職業種類區分的工會,例如華航旗下「修護工廠工會」,假設該工會與華航企業工會都與華航簽訂團協,則以企業工會的團協內容優先有效──因為後者屬於人數與地域範圍較大的工會。

最後則是「禁搭便車條款」,這是規定在《團協法》第13條:如無正當理由,除非團協另有規定,雇主不能將團協調整的勞動條件,適用到非屬團協相關工會會員的勞工身上。就算團協開放,非工會成員的勞工,仍需支付一定費用給工會。

工會爭取「禁搭便車」條款,目的在避免雇主與工會簽訂團協時,給與非工會成員勞工與工會會員一樣的待遇調整,間接削弱加入工會的誘因與工會協商力。

但從雇主角度而言,同樣是公司的勞工,從事相同工作,對公司貢獻度相同,卻給與差別待遇,在人事管理及企業營運上必然會有許多困難及挑戰,當然會極力避免簽訂此種條款,勞資雙方協商團協時,亦極容易在此處產生較大歧異。

1分鐘搞懂「團協」

Q1:團協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A: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以及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等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之事項(《團協法》第12條)。

Q2:團協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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