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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5月為止,全台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人數為63.7萬人,然而,其中卻有許多派遣工是身處「假雇用真派遣」的危險境地並不自知。不過,這樣的模糊地帶已經成為歷史。《勞基法》在今年6月21日修法正式生效,不論對於派遣工、雇主或是人力派遣公司,都有很大影響。
派遣工權益入法,勞資方如何因應?

如果A公司逾期未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立,根據修法,則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起,也就是第11天(10月3日)開始自動成立勞動契約,內容比照小明工作期間條件。簡單講,小明的工作在薪資福利等各種面向上,都比照A公司對這個職位的設定。

再來,不論是A公司或是B派遣公司,都不能因為小明提出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而予以解雇、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此外,新的勞動契約生效後,原有勞動契約就直接視為終止。就算服務的最低年限,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規定,依《勞基法》第17條之1,勞工不需負這些責任。

派遣勞動契約,原則不得「一年一簽」

派遣勞工另一個弱勢之處,來自於定期契約,也就是在勞動市場常見的「一年一簽」。每年重新訂定勞動契約,形同將手掐在派遣工脖子上。然而根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除非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是特定性的工作,否則應為不定期契約。

此外,根據修法後的《勞基法》第22條之1,如果派遣單位積欠派遣員工薪資,甚至倒閉,要派單位得負起責任。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勞方可以轉要求要派單位給付;而且要派單位應該自請求提出起30日內完成。

盡快修正轉掛、定期契約問題

如果小明與A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的時間是在修法生效前,修法依然對他有效嗎?

可能無法。勞動部已經澄清,《勞基法》第17條之1修法效力無法溯及既往,只對6月21日以後的派遣行為有效。在此之前的派遣勞工,要等到派遣合約到期,並且締結新約後才能適用修法。

但如果小明與A公司之間存在實質僱傭關係,甚至A公司與派遣公司B根本是同一個股東,具有法人實質同一性,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爭取權益。

我有兩個建議:對於勞工來說,你必須先清楚自己是不是被「轉掛」的派遣工。如果是,而且是在今年6月21日後被轉掛的派遣工,記得在90天內提出書面,如果怕有爭議,就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簽訂勞動契約,要派公司不能拒絕。就算公司拒絕,只要提出,第11天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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