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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5月為止,全台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人數為63.7萬人,然而,其中卻有許多派遣工是身處「假雇用真派遣」的危險境地並不自知。不過,這樣的模糊地帶已經成為歷史。《勞基法》在今年6月21日修法正式生效,不論對於派遣工、雇主或是人力派遣公司,都有很大影響。
派遣工權益入法,勞資方如何因應?

至於資方或是公司人資主管,一定要注意這次修法的殺傷力。

第一,如果希望透過派遣方式節省開支,就不要參與面試,也不要有任何指定行為,只要被舉證,就要直接雇用。

第二,如果公司與派遣公司間的合約有轉掛行為條款,也應該盡快修正。

最後,如果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不是短期性的業務,也建議雇主盡快將定期契約改為不定期契約,避免因為違法而遭裁罰。

621《勞基法》修法要點

1.禁止轉掛(第17條之1)

2.定義勞動派遣名詞(第2條第7款至第11款)

3.派遣應為不定期契約(第9條第1項)

4.要派單位有給付工資義務(第22條之1)

5.要派單位負職災連帶責任(第63條之1)

6.訂定罰則(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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