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不願外派,能向老闆說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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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調動5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❶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❷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❸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❹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❺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若調派有違上述情形之一者,就可能是違法的調動。以小珍的例子來說,原先在台北工作調任北京,回台後公司要求繼續調任,可以按照《勞動事件法》第50條向法院聲請「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免調任後難以在台灣打官司。若小珍屬第3種情形,與公司在大陸的子公司簽約,就只能適用當地法規。
在法律上,亦有雙邊適用的特殊情形。比如簽訂雙份契約,先保留台灣公司契約,到海外子公司再簽一份新約。若發生爭議,則根據爭議範圍釐清權責。
勞工針對疫情期間外派的疑慮,還須考量薪資、假期的因素。
薪資方面,公司須給予外派員工加給,如房屋補助、搬遷費用、返鄉探親機票費用,或是攜眷連帶產生的教育補助等,而且需要白紙黑字約定。另外,勞工要留意公司加給的房租、教育等補助,是否計入「工資」?是否將外派加給計入工資,將大幅影響加班費、資遣費計算,甚至退休提撥比率與職災補償,勞資雙方應慎重考量。
若企業基於稅賦成本考量,將薪水拆成海外、台灣各自支付,合計才是本薪,那麼勞工更要注意「稅率」。尤其部分外派國家稅賦比台灣更高,公司是否有稅賦補貼?建議勞工可向雇主主動釐清稅賦問題,共同協商雙方節稅最有利的方式。
另外,外派亦有機會獲得當地居留證明,如美國綠卡、澳洲工作移民制度。勞工若有意申請,建議諮詢當地律師,才能保障工作權與未來移民法規、居留權等。
假期方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若因公出差、返台,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照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