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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更新)。日前台中新光三越百貨發生氣爆案,造成嚴重傷亡。除了仍在調查確切事發因素,整起案件對於台灣建築物施工現場的工安問題與職災悲劇,也再度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每當發生職災時,勞工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雇主又有哪些補償或賠償責任?
從「鹹粥案」看職災標準如何判定?

2021年台南發生勞工值完夜班,返家吃鹹粥當早餐出車禍,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的案例。勞工保險局認定吃早餐「已脫離自工作場所返家的必經路徑,不屬於職業傷害」,勞工不服訴願遭駁回,又提行政訴訟。最後,台南地方法院認定上下班途中用餐是「日常生活必須的私人行為」,判賠。究竟如何認定職災?職災保障範圍多大?與職業病有什麼差別?

問題1:如何算是職業災害?

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今年4月通過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都提到「職業災害」。在《勞基法》第59條到第63-1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予以補償。

《職安法》第2條明訂,職業災害是因為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材料、化學品等、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可以請領職災津貼或補助。

而上下班通勤災害在一定條件下,亦可算是職災。《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以鹹粥案來說,原先勞保局採取保守認定,法院則擴大解釋。勞工需注意,當勞工申請職災補償,若雇主不認,勞工可到民事法院申請;若勞保局不認,則可以走行政救濟,建議採取雙軌並行。

問題2:職災保障範圍有多大?

至於職災範圍,包括「工作場所」發生與「執行職務期間」都算是職災。若有爭議時,主管機關及法院一般會認定採取「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為認定要件。

「業務遂行性」,是指災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支配下執行職務,或提供勞務時所發生;而「業務起因性」則是指勞工所執行之職務與災害間有緊密關係,災害被認定為業務內在伴隨之潛在危險的實現,該實現依經驗法則與勞工執行的勞務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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