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新光三越氣爆案又釀職災悲劇!職災保障範圍有哪些?勞工、雇主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根據勞動契約關係,只有「執行職務」才算,可分為3種情形:❶雇主支配+執行職務期間,如在辦公室摔倒;❷雇主支配+非工作時間,如上班時間前在公司泡咖啡燙傷,因為已經準備提供勞務,有因果關係;❸雇主支配,未在工作場所,但提供勞務,如出差時出車禍,具有業務遂行性。
通勤時間出意外算是職災,就是因為即使不在工作場所、不在上班時間,但與執行業務有緊密關係。
勞委會曾經函示,若上下班接送小孩發生事故,是在上下班適當時間、順道路經、沒有交通違規,可以視為職災。若是接送時反方向則非順路,並不視為職災,而且若違規在先,都不計入通勤職災保障範圍。
保障以保險和補償為優先。依據《勞基法》第59條,雇主有4種補償責任:❶因為職災、職業病的必須醫療費用;❷工資補償,因為職災不能工作,每月雇主有義務給原領工資。
此時,勞工需注意「工資」之定義。一般包括底薪及各種經常性可受領之獎金、津貼等,若兩年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後續工資補償責任。
❸失能補償,若治療未能完全,依勞保局定義「失能標準」提供補償。
❹最不幸時死亡,雇主須給遺屬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還有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而雇主若有勞工責任保險、團保等,可以透過保險抵扣。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我建議雇主要有勞動法知識,若是雇主責任,不妨協助勞工申請,並投保雇主責任險、團保,協助申請理賠。
問題3:職災和職業病有何不同?
職災是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而職業病則是執行職務時,暴露在一些危險因子中導致身體產生疾病。兩者都需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鑑定,後者並得申請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認定。比如,「加班過勞」導致之心血管疾病算職業病,而非職災。若因心因性因素導致如憂鬱、知覺失調等,法律規定並不排除認定為職業疾病,仍須仰賴醫學專業鑑定。
(責任編輯 / 溫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