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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資遣原因才符合勞基法?收到不合理的資遣原因,該怎辦?
資遣原因-資遣條件

實務上,有不少資方違法解雇的案例,例如2017年,在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擔任市場開發資深經理的張姓男子,年47歲。當時阿里巴巴因應大陸地區海關稅務政策法令變化、市場發展現實考量,裁撤部分業務線,便告知這名勞工:組織要「年輕化」。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4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資遣原因,解雇了他。

張姓男子不服資遣原因,提起訴訟,後來一審法官調查發現,本案阿里巴巴進行工作安置的過程過於粗糙,只有人資與主管們開會討論,完全沒有徵詢員工意見,就認定「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一審判資方違法解雇,要按月給付薪資13萬元直到員工復職為止。阿里巴巴同時需按月提繳新台幣7,902元至該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

另一個資方不當使用資遣理由的案例,是2014年,曾有一名女性會計人員,入職4個月後懷孕,公司知情後,另行進行面試、應徵新人來替代她,並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資遣原因,在該年年底要求其交接業務、解僱她。

後來勞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起懷孕歧視申訴,104年4月7日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台灣易利有限公司成立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1條,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裁處公司罰鍰10萬元。

也因此,當勞工覺得老闆提出的資遣原因不合理,不要覺得小蝦米難敵大鯨魚,可以透過工會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是個人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捍衛屬於自己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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