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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而起的求職法律問題,近來也陸續展現。包括找工作時,若面試官要求疫苗接種證明可以嗎?錄取後到雇主能強制員工施打疫苗嗎?5大QA讓勞動法專家告訴你。
打了疫苗才能面試、上班,合法嗎?

因為招募員工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保障勞工及求職者的隱私,雇主索取的資料都應與職務相關。條文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則進一步規定「醫療測試」為生理資訊類之隱私資料,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Q:業務上有外勤工作需求,若雇主、客戶要求需PCR篩檢,可以嗎?

A:可以。

律師陳業鑫解釋,在工作場合,業主針對往來客戶及出入人員,要求PCR篩檢,是沒有問題的。若因個人因素沒有施打疫苗,業主向出入人員要求出示快篩陰性證明,合情合理。

這就像是實體店家規定顧客進入店面的要求,如必須穿著正裝、禁止寵物入內等規定,道理相同。

另外大型活動如路跑馬拉松、演唱會等涉及多人集會的場合,若主辦單位要求需施打完畢兩劑疫苗,或提供快篩證明等,都屬合理範疇。

若業務同仁因工作所需,必須常外出與不特定人士接觸,基於雇主之職場健康安全維護之責任,要求業務同仁提供快篩或PCR陰性證明,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應屬合法。

Q:雇主要求提供疫苗施打證明才能上班,合法嗎?

A:原則上禁止。但24類場域工作人員例外。

因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已經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什麼是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此處容易有爭議。陳業鑫說明,只要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必須提供的資料,就一定是就業所屬的必須資料。

所謂隱私資料,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已經補充說明:本法第5條第5項第5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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