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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徵才廣告上寫會計「小姐」面臨30萬罰鍰,公司在選用育留不同層面都可能被偏見所誤導,無意中觸法,陳業鑫律師提供企業指引。

例如金融業,基層的女性比男性多一點,但到高階主管、董事會,大部分都是男性,所以現在連金管會都介入,在2023年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中,112年起推動IPO公司應至少委任1名女性董事;113年起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完成委任至少1名女性董事,若公司未委任女性董事,證交所或櫃買將限期改善,否則公司治理可能扣分,以此制度要求企業積極促進決策階層多元性別。

同工不同酬,也是常見的問題,每年勞動部都會公布「同酬日」,指女性要多工作幾天,才能達到與男性相同的全年薪資,2023年是2月27日,亦即女性需較男性多工作58天才能達到與男性相同的全年薪資。

這些隱藏的歧視隱含在企業決策及員工、人力資源結構中,進而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但在法院訴訟現場,卻很少看到此類的爭議案件。

一則由於訴訟類型選擇的限制,二則因為若員工提出就業或性別歧視檢舉,必然會破壞勞資關係,即使檢舉案成立,主管機關也只能以罰鍰處罰企業,無法直接矯正此結構性問題,杜絕隱性歧視。

留才:涉及年齡歧視的資遣

我曾經手過某公司因經營困難而大裁員的案例,這間公司優先裁員的對象,是薪資最高的一群,由於公司的敘薪制度為隨著年資提升,薪資也會越高,因此被裁員的員工都屬中高齡族群,當時有兩個員工吞不下這口氣,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訴,控訴公司有「年齡歧視」,損害其工作權。

當時我是局長,受理此案後,評議委員對此案例有許多討論,表面上該公司並非以年齡因素裁員,而是用薪資作為評判標準,但公司的薪資制度對標到年資,造成年資越久薪資愈高,進而對高齡同仁產生「間接歧視」,等同對特定族群造成不公平。

於是,這間公司被裁罰,民事訴訟敗訴後才與員工和解。

我認為企業需要加強員工對於多元包容的素養,尤其人資是第一道防線,在選用育留甚至資遣時,都需要留意是否侵害到特定族群的權利,避免歧視,才能避免被認定違法甚至被裁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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